2022威海事业单位综合类岗位公开招聘笔试注意事项
2022年度我市事业单位综合类岗位公开招聘笔试将于6月25日举行。本次考试省、市、县和镇四级联考,威海考区共1.5万多人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我市共设15个考点、514个考场。考试时间为6月25日上午9:00-11:30。考生应于考试前及时登录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栏目打印准考证。
一、市人事考试中心提醒:
1.考生可以根据本人准考证上的考点和名称,提前熟悉考点附近的交通路线,考试当天,避开道路堵塞区域或提前到达考点等候,以免耽误考试。
2.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有关规定要求详见《2022年度威海市市属及各区市事业单位综合类岗位公开招聘笔试疫情防控告知书》)进入考场,缺一不可。身份证丢失的考生可凭临时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专门用于本次考试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未入场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二、应试人员须知:
1.请登录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weihai.gov.cn/)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栏目和人事考试栏目,仔细阅读《2022年度威海市市属及各区市事业单位综合类岗位公开招聘笔试疫情防控告知书》,根据疫情防控告知书相关规定参加考试,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考试当日,应试人员经现场检测体温正常(未超过37.3℃),扫描考点场所码、出示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方可参加考试,未携带的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符合规定要求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缺一不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子边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须在进入考场时提交给监考人员(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3.考试时须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削笔刀。严禁携带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及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已带入的,应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电子产品应切断电源。考试期间,凡发现应试人员随身携带违禁物品或带至座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4.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考试铃声为准,个人计时工具及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作参考。
5.考试实行全场封闭,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6.监考人员回收试卷、答题卡时,应试人员须在座次表上履行交卷签字程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应试人员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考试配发的草稿纸,考后统一收回。
7.阅卷过程中将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检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考试期间,应试人员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8.熟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1.进入考点时须接受身份核验、体温测量、核查健康码和通信行程卡等,请预留充足入场时间,建议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排队有序入场。
2.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将组织全体应试人员签订《考生健康承诺书》(考点提供,样式见《笔试疫情防控告知书》),请按要求如实签订。
3.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应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除接受身份核验时按要求摘下口罩外,进出考点以及考试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
4.请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成绩查询和面试时使用。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原标题:6月25日开考!我市事业单位综合类岗位公开招聘笔试注意事项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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