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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淄博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挪用公款罪vs挪用特定款物罪

淄博中公教育 2020-07-16 10:30:29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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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概念

(一)挪用公款罪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

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罪虽然在客观行为上的共同表现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诸多区别。

二、主要区别

法律知识

三、例题解析

1.某民政局副局长挪用救灾款3万元供其孩子出国留学,属于挪用公款罪。

【答案】B。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本案中某副局长并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营利/活动,题中也未说明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因此不能定性为挪用公款罪。故本题说法错误。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刑法规定如何处罚?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C.挪用特定款物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B。解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形。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表现为A公用变为B公用,而非个人使用;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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